2011考研法硕宪法学笔记
查看(1064) 回复(0) |
|
maxmin
|
发表于 2010-09-05 12:29
楼主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单选、多选、简答)
一.宪法的定义一般而言,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手段),来保障人权(目的)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一)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法理学内容) (二)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简答) 1.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1)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 (2) 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一般法律。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修改宪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提议: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法律上“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 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 宪法是民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多选、简答) 1.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2.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3. 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俄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因此,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一)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 经济:市场经济 2. 政治:民主政治 3. 思想: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和法治理论 (二)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1. 英国最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1)英国宪法不是成文法 (2)是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判例所构成。《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 (3)1679《人身保护法》 1689《权利法案》 1701《王位继承法》,这些宪法性法律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2.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的第一步成文宪法,1776年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3. 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步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同时宣布废除各种封建制度。尽管如此,这部宪法确立的却是君主立宪制。把公民分成“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法国宪法数量比角多;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保持程文宪法的传统。 (三)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19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1975年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由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第三部《宪法》——总体上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二) 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1982年《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改的。 增加的内容: 1.加强了人大制度建设,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恢复国家主席建制 3.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 4.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 5.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期限6.增加精神文明的内容 (三)宪法修正案(比较,选择题)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理解) (一)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二) 基本人权原则 (三) 法治原则:依照法律治理国家 (四) 权力制衡原则(简述) 答:1.(是什么)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全力的制约 2.(为什么)权力制衡原则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3.(表现)分权原则是17世纪、十八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二.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形式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英国学者J.普莱士提出。这种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普莱士提出。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议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一) 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 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治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多选、简答) 根本性(内容)、最高权威性(效力)、原则性(不具体)、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的作用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简答) 特点: 1.广泛性:主体广泛、范围广泛 2.最高性 3.民主性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简答) 评价作用:1.广泛性 2.集中性 3.最高性 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 1.限制权力的经济,发展权利的经济是宪法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 2.要正确处理执政党与领导人个人一直与宪法的关系(民主政治) 3.科学文化 4.内部条件 |
回复话题 |
||
上传/修改头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