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法硕考研宪法学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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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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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7
楼主
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5、简述我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答:第一,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 第二,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现行的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主要表现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其职权;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 第四.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 第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表现为: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取得赔偿权。 第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现实的解决途径和条件。同时。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保障。 6、简述我国历次修宪的内容。 答: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共涉及13项内容,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序言;(2)在原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上增加规定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10)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1)在国家主席的职能方面,增加规定“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载入宪法。 7、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社会主义宪法通常不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3)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4)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8、简述宪法的形式分类。 答:(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9、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答: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10、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11、简述宪法的作用。 答: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1)确认和巩固作用。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2)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3)指引和协调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 (4)评价和宣传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还具有教育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12、简述制宪机关和宪法起草机构的不同。 答:(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4)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 13、简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的意义表现在: 1.树立宪法权威。 2.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 3.实现宪法的演进。 14、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和体制。 答: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宪法解释的体制大体有: 1,由立法机关解释。亦就是立法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这一制度源自英国。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由司法机关解释。亦即司法审查,就是司法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这一制度源自美国。 3.由特设机关解释。亦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特别设立的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 15、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动和措施。 16、简述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点。 答: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宪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审查的对象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违宪审查以法律为审查对象,也可以说就是以国家立法机关的行为为审查对象。 第二、对有关文件所作的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有关执行宪法情况的审查。 这种审查是宪法保障的一种形式。 第三,这种审查是有权的审查。 第四,违宪审查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17、简述违宪审查的对象。 答: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会或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 2.州或省区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 4.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 约;一类是联邦国家的州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18、简述我国宪法和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答: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19、简述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 答: (1)上述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0、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 答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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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8
沙发
21、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 答:(1)1988年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正案修正了《宪法》第11条和修正案第1条,它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23、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 24、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它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使这些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行使各自的权力。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5、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26、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2)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3)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 (2)制度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系列制度,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3)成员素质的提高。①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②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 27、简述2004年《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 (1)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加大贿选的处罚力度。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增加了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 (3)完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4)《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2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29、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答: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者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政党的主要特征有: 1.政党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 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在阶级斗争条件下形成的政党就是以夺取和维护政权为主要目的的政治组织。 3.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政党组织是政党的存在形式。 4.政党都具有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政党开展活动的重要保证,只是各政党纪律的严格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而已。 3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项特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31、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3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答: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答: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节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排除机关做好与本居住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具体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4、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国籍法》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35、简述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 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两个前提是:(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其法定条件是:(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本人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36、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答: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37、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 答:(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和国际性。(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不可能用法律或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或强制人民信教与否。(4)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 38、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 答:第一,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第二,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第四,增加了补偿条款。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给予补偿。 39、简述公民的基本义务。 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劳动的义务。(7)受教育的义务。(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0、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 答:《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主要有下述含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3)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 41、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 答:(1)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 (2)国家机构主要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把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作; (3)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发展为公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设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4)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抗侵略,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 42、简述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答:(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那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出现“一言堂”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43、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 答:(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 44、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答: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45、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答:(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负主席、委员的人选。(5)可提出咨询,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权。(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6、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 答:(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视察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7、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人身特别保护权。(6)言论免责权。(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3)保守国家秘密。(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48、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答:总理负责制是国务院总理对它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1)有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部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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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8
3楼
21、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 答:(1)1988年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正案修正了《宪法》第11条和修正案第1条,它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23、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 24、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它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使这些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行使各自的权力。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5、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26、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2)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3)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 (2)制度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系列制度,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3)成员素质的提高。①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②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 27、简述2004年《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 (1)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加大贿选的处罚力度。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增加了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 (3)完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4)《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2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29、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答: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者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政党的主要特征有: 1.政党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 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在阶级斗争条件下形成的政党就是以夺取和维护政权为主要目的的政治组织。 3.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政党组织是政党的存在形式。 4.政党都具有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政党开展活动的重要保证,只是各政党纪律的严格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而已。 3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项特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31、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3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答: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答: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节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排除机关做好与本居住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具体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4、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国籍法》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35、简述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 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两个前提是:(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其法定条件是:(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本人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36、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答: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37、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 答:(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和国际性。(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不可能用法律或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或强制人民信教与否。(4)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 38、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 答:第一,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第二,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第四,增加了补偿条款。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给予补偿。 39、简述公民的基本义务。 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劳动的义务。(7)受教育的义务。(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0、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 答:《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主要有下述含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3)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 41、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 答:(1)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 (2)国家机构主要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把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作; (3)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发展为公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设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4)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抗侵略,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 42、简述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答:(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那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出现“一言堂”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43、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 答:(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 44、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答: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45、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答:(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负主席、委员的人选。(5)可提出咨询,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权。(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6、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 答:(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视察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7、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人身特别保护权。(6)言论免责权。(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3)保守国家秘密。(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48、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答:总理负责制是国务院总理对它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1)有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部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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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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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 答:(1)1988年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正案修正了《宪法》第11条和修正案第1条,它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23、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 24、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它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使这些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行使各自的权力。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5、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26、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2)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3)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 (2)制度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系列制度,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3)成员素质的提高。①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②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 27、简述2004年《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 (1)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加大贿选的处罚力度。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增加了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 (3)完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4)《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2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29、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答: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者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政党的主要特征有: 1.政党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 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在阶级斗争条件下形成的政党就是以夺取和维护政权为主要目的的政治组织。 3.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政党组织是政党的存在形式。 4.政党都具有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政党开展活动的重要保证,只是各政党纪律的严格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而已。 3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项特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31、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3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答: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答: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节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排除机关做好与本居住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具体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4、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国籍法》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35、简述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 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两个前提是:(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其法定条件是:(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本人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36、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答: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37、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 答:(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和国际性。(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不可能用法律或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或强制人民信教与否。(4)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 38、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 答:第一,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第二,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第四,增加了补偿条款。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给予补偿。 39、简述公民的基本义务。 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劳动的义务。(7)受教育的义务。(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0、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 答:《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主要有下述含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3)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 41、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 答:(1)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 (2)国家机构主要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把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作; (3)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发展为公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设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4)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抗侵略,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 42、简述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答:(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那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出现“一言堂”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43、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 答:(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 44、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答: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45、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答:(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负主席、委员的人选。(5)可提出咨询,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权。(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6、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 答:(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视察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7、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人身特别保护权。(6)言论免责权。(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3)保守国家秘密。(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48、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答:总理负责制是国务院总理对它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1)有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部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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