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2011年法律硕士之法理学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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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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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法的外延: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
(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
(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
(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法律规范内容的核心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的分为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9、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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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2、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征:
(1)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它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分为:
(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7、法律事实是法律人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两类。
8、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根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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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2、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征:
(1)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它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分为:
(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7、法律事实是法律人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两类。
8、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根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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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2、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征:
(1)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它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分为:
(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7、法律事实是法律人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两类。
8、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根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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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10、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其特点:
(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它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和有效调控;
(3)它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原则;
(3)科学原则。
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1)议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审议;
(3) 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
(2)讲求效能。
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
(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其构成:
(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7.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2)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
 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9.法产生的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1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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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10、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其特点:
(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它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和有效调控;
(3)它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原则;
(3)科学原则。
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1)议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审议;
(3) 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
(2)讲求效能。
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
(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其构成:
(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7.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2)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
 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9.法产生的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1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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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其特点:
(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它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和有效调控;
(3)它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原则;
(3)科学原则。
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1)议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审议;
(3) 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
(2)讲求效能。
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
(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其构成:
(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7.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2)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
 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9.法产生的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1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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