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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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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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1:17
楼主
1.民法:是调整平行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 3.公民: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监护: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7.宣告失踪:指《通则》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8.宣告死亡:指《通则》规定的,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帮发生之日起满2年。 9.个体工商户: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 1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处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1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3.法人的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4.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5.企业法人:指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16.非企业法人: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是指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 1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18.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形式。 19.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据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20.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2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22.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3.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4.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25.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26.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 27.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28.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 29.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30.财产共有权: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法律主体所有的一种财产权形式。 3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就同一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32.共同代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 33.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指非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的和收益的权利。 34.相邻权:指法律对于 不动产的相邻方规定的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35.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6.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3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39.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0.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41.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42.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43.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44.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45.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46.著作权(版权):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了某种作品,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47.专利权:指国家专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48.专利的的实施: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技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9.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后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利。 50.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制度。 51.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52.法定继承: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53.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54.遗嘱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产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55.遗赠: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56.合同(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7.合同的特点:1、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58.合同一般具备的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9.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履行。 60.实际履行原则:即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61.协议补充履行原则: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62.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63.合同转让:指合同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64.合同终止: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消失。 65.民事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6.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而认定的一种责任。 67.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68.公平责任(绝对责任):指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如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认定的一种责任。 69.违反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70.违反合同法律责任:继续全面履行,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7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72.侵权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73.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74.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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