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 话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
查看(1109) 回复(1)
maxmin
  • 积分:210
  • 注册于:2010-08-11
发表于 2010-09-05 11:14
楼主
民法授课提纲(上)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义
  3、民法是实体法
  注意: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理解关键:平等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
  1、 概念:受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自然人、法人
  ——有无第三民事主体?
  内容——民事权利、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人身权利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等
  四、民法基本原则
  ——强行法
  ——体现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据
  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
  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体现——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
  ——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
  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
  3)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
  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作用:法官造法、解释法律的依据
  解释合同的标准
  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
  ---民法中的体现★★
  留置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担保法85)---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119)------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
  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
  4、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行为边界
  5、私权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
  第二单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一、民事权利
  ——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力量说
  (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1.人身权利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
  精神性人格权 名誉权、荣誉权
  人身权利            名称权
  亲属权:父母对成年子女、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
  身份权 配偶权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考点:人身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限于侵权之诉。
  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剥夺
  人身权利不受诉讼时效调整
  人身权利主要是法定的,个别身份权例外
  2、财产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1)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财产权利 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社员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4)知识产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
  ●一般情况下受侵害时,只能主张物质损害
  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时,例外可产生精神损害:
  ◆结婚录像带被毁;
  ◆尸体、尸骨;
  ◆唯一的负载重大感情的照片
  ●宠物不被司法实践认可
  (二)、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间相互关系中的从属性分类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消灭上的从属性
  (3)移转上的从属性
  (三)、依义务人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一人对所有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对一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四)、依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支配权(人→物或身体的权利)
  ----支配客体(物、身体、生命等),无需请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2、请求权(人→人的权利):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
  2)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抗辩权---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
  1)一时性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
  ● 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权
  已过时效的债权----债务人抗辩权
  注意: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可以用抗辩权对抗它
  4、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a成立某种法律关系-----追认权、同意权、遗赠的接受
  形成权体系 b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
  c 消灭某种法律关系------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拒绝、婚姻解除权

   考点:
  ●受除斥期间调整,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行使方式
  明示方式(撤销权)和默示方式(遗赠的拒绝)
  诉讼方式(离婚)和非诉讼方式(追认权)
  ●产生方式:意定或法定
  4.1 具体形成权之一----优先购买权
  ●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份额转让时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公司法72)
  ●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房屋租赁)
  ●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份额(物权法101)
  ◆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5、原权和救济权
  注意:民事权利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其他限制——范围限制、权利禁止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
  民事权利的实现:正常情形下——义务人履行义务
  非正常情形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二、民事义务
  ------法定或约定的某种不利负担(作为、不作为)
  ◆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分类
  父母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21)
  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21)
  配偶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0)
  约定义务 合同义务——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单方行为产生的义务——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内容(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同而分类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 决定合同的性质、基本义务的违反可导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附随义务 为了实现基本义务而产生的义务
  ↓↓↓
  前合同义务(保护、说明等)
  ↓↓↓
  从义务(开证明、出具发票等)
  ↓↓↓
  后合同义务(保密、允许张贴店堂迁移告示等)
  三、民事责任
  -----不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分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划分标准:责任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时的责任
  ● 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划分标准:承担责任的人的数量不同而划分
  ●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多数人责任的划分)
  ——划分标准: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债务人可否主张全部债权
  按份责任 不可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共同侵权的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例子:保证人的责任;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法45);产品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内部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由某一个人承担终局责任
  连带责任 对内一般均分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重大国事、故意造成的损害
  无限责任:其他责任
  第三单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理解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的关系: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得限制、剥夺、抛弃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取得-----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及法律效果
  2)、胎儿的保护
  侵权法:出生后的婴儿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有权主张赔偿责任。
  继承法——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继承法28)。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婚姻消灭、
  ●继承开始
  ●债务问题:人身债务与财产性债务处理上的差异
  人身债务消灭
  财产债务——从遗产中偿还
  a 、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诉168)
  b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1年
)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通23 、民诉168)
  c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权机关证明不可生还的可立即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3个月(民23、民诉168)
  3)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及申请顺序(民通意见25)
  第一顺序: 配偶
  第二顺序: 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 其他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顺序的意义:●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
  ●同一顺序的人,有申请死亡宣告的,有不同意的,应当宣告死亡。
  4)死亡日期:判决宣告日(民通意见36)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a、死亡宣告的判决——利害关系人及本人可申请撤销
  ◆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5)
  b、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者、其配偶均未再婚的,自行恢复(民通意见37)
  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再婚后离婚、新配偶死亡的,不恢复
  扩张:被宣告死亡者再婚后新配偶死亡或又离婚的,不恢复。
  c 财产关系
  ●善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的责任(民通意见40)
  返还原物 有原物、孳息的
  和孳息 (只有原物的,仅还原物)。
  适当补偿 原物被消费、转卖等
  不用返还 不可抗力导致物灭失的、被偷窃的。
  ●恶意取得人(依继承法取得)应返还:
  返还原物、孳息 原物、孳息存在的
  全额赔偿 原物毁灭、不存在的,(民通意见39)
  恶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原因取得的,不用返还(民通意见40)
  善意第三人——非依继承法取得,主要指依据合同取得(买卖、互易、赠与)
  d、子女被收养的----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撤销(民通意见38)
  E、配偶的继承权:
  ●对宣告死亡日之前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
  ●对宣告死亡日之后死者取得的财产,无继承权
  例外:配偶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者也未再婚,配偶可以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恢复继承权
  6)宣告死亡的结果与被宣告人的行为相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以被宣告人的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36)
  3、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民通20、民诉168)
  ------申请人与宣告死亡的相同,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4)
  ------宣告失踪的,可以作为离婚理由之一(婚姻法32)
  ---------同一顺序人当中,有申请死亡、有申请失踪的,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民通意见29)
  --------有关失踪人的诉讼,财产代管人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民通意见32]。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29)
  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前提知识: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
  1、法律行为能力的意义: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2、划分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1)无行为能力人 未满十周岁的人(民通12、13)
  满十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所为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58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能为部分法律行为:
  a有效:与其精神、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
  b遗嘱无效
  c与其智力、精神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
  (3)完全行为能力人 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
  年满16岁,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其生存的未成年人
  ——能为一切法律行为
  3、监护——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补救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其人身、监管其财产、代理其为法律行为
  ●法定监护:
  产生的原则:
  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健康、有固定收入)
  监护人的产生有利于被监护人(无恶习)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未成年人(含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基层单位
  成年精神病人
  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基层单位
  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程序的补充,
  前提: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
  产生方式:基层组织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指定的,不得直接起诉
  ●委托监护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行为
  ——未成年人入学的,学校不是监护人
  ——委托监护的,监护人身份不改变
  4、被监护人侵犯第三人权利的责任承担
  1)、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要件:a被监护人侵权
  b被监护人有财产
  效果: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2)、监护人承担责任
  要件:
  a被监护人侵权
  b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者其财产不够清偿债务
  效果:监护人承担责任(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
  监护人无过错-----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民通133)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父母离婚
  损害较小:由未成年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赔偿(单独责任)
  损害较大:先由未成年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赔偿,
  另一方补充责任(民通意见158)
  ●擅自变更监护
  ——变更后的监护人与原监护人连带责任(民通意见18)
  ●委托监护:
  受托人无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监护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22)
  委托协议约定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该约定对受害人无效
  ●监护人不明确

maxmin
  • 积分:210
  • 注册于:2010-08-11
发表于 2010-09-05 11:15
沙发
    顺序在先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159)
  ●判决时被监护人成年:
  侵权时不满18岁-——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除外
  侵权时已满18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的,可以有扶养人垫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161)
  ◆诉讼当事人: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5、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救济(民通意见20)
  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财产监管、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等
  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
  表现:侵犯人身权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财产权利——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的
  个人经营、收益归夫妻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3)
  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家庭投资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2)
  家庭投资、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理解宝典 投资或收益只要有一项参与,即要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
  1)合伙关系的判定:共同投资、经营、分红、担损(解释46)
  合伙人的认定:投资+分红
  合伙人的责任:法定责任,排除责任的约定无效——对债权人。
  2)入伙——全体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1)
  3)退伙——原则上准许,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2)
  4)对外责任——连带,约定排除对外责任的,对债权人无效
  对内责任——约定优先;
  无约定的,按债务约定或出资比例;
  无前者的,按盈亏分配比例(解释47)
  5)财产关系及合伙解散时财产的处理
  财产——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时的处理——约定优先
  ——未约定的,出资多数决(解释55)未考
  6)对外代表——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无负责人的,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解释45)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丧
  (1)法人的产生
  (2)法人的消灭:清算
  ▼ 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灭亡”
  ▼ 不清算的责任: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中的法人资格仍在,但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类型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非破产清算---资产超过
  民事主体 破产企业 清算中的企业
  诉讼主体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法院参与 参与 不参与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结合体或特殊目的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
  法人资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2人以上股东的公司) 财团法人(诺贝尔基金会)
  成立基础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财产
  可自己解散 财产
  不可自己解散
  设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合同
  社员权(选举董事、分红的权利) 有 无
  法人种类 营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机关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非必设
  执行机关(董事会)--必设
  监督机关(监事会)--非必设
  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理事会
  注意:一人公司不属于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乡政府是一个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中国律师协会、基金会
  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商业银行,铁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为标准划分
  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营利法人
  不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经营范围、代表和代理★★
  a 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
  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电力)
  禁止经营(毒品、色情业) 无效
  特许经营(烟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释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 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则及效力(公司法16条)
  (1)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无权批准) 有效
        未批准的 无效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章程许可董事会批准 有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无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
  五、法人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法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赔第5条)
  3)法人人格否认
  六、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既不提供担保、也不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合并无效
  时间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条)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没有主体资格
  ●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时可以和法人一块为被告
  八、社团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主体资格的有无
  章程
  投资者的责任
  成立基础
  出资类别
  准据法
  机关
  成员出入组织体的限制
  补充: 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诉讼资格
  ——性质
  ——责任
  ——成立的限制
  ——商号的有无
  ——对外
分享到:
maxmin
  • 积分:210
  • 注册于:2010-08-11
发表于 2010-09-05 11:15
3楼
    顺序在先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159)
  ●判决时被监护人成年:
  侵权时不满18岁-——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除外
  侵权时已满18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的,可以有扶养人垫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161)
  ◆诉讼当事人: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5、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救济(民通意见20)
  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财产监管、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等
  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
  表现:侵犯人身权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财产权利——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的
  个人经营、收益归夫妻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3)
  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家庭投资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2)
  家庭投资、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理解宝典 投资或收益只要有一项参与,即要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
  1)合伙关系的判定:共同投资、经营、分红、担损(解释46)
  合伙人的认定:投资+分红
  合伙人的责任:法定责任,排除责任的约定无效——对债权人。
  2)入伙——全体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1)
  3)退伙——原则上准许,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2)
  4)对外责任——连带,约定排除对外责任的,对债权人无效
  对内责任——约定优先;
  无约定的,按债务约定或出资比例;
  无前者的,按盈亏分配比例(解释47)
  5)财产关系及合伙解散时财产的处理
  财产——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时的处理——约定优先
  ——未约定的,出资多数决(解释55)未考
  6)对外代表——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无负责人的,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解释45)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丧
  (1)法人的产生
  (2)法人的消灭:清算
  ▼ 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灭亡”
  ▼ 不清算的责任: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中的法人资格仍在,但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类型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非破产清算---资产超过
  民事主体 破产企业 清算中的企业
  诉讼主体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法院参与 参与 不参与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结合体或特殊目的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
  法人资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2人以上股东的公司) 财团法人(诺贝尔基金会)
  成立基础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财产
  可自己解散 财产
  不可自己解散
  设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合同
  社员权(选举董事、分红的权利) 有 无
  法人种类 营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机关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非必设
  执行机关(董事会)--必设
  监督机关(监事会)--非必设
  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理事会
  注意:一人公司不属于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乡政府是一个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中国律师协会、基金会
  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商业银行,铁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为标准划分
  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营利法人
  不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经营范围、代表和代理★★
  a 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
  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电力)
  禁止经营(毒品、色情业) 无效
  特许经营(烟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释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 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则及效力(公司法16条)
  (1)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无权批准) 有效
        未批准的 无效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章程许可董事会批准 有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无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
  五、法人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法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赔第5条)
  3)法人人格否认
  六、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既不提供担保、也不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合并无效
  时间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条)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没有主体资格
  ●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时可以和法人一块为被告
  八、社团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主体资格的有无
  章程
  投资者的责任
  成立基础
  出资类别
  准据法
  机关
  成员出入组织体的限制
  补充: 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诉讼资格
  ——性质
  ——责任
  ——成立的限制
  ——商号的有无
  ——对外
分享到:
maxmin
  • 积分:210
  • 注册于:2010-08-11
发表于 2010-09-05 11:15
4楼
    顺序在先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通意见159)
  ●判决时被监护人成年:
  侵权时不满18岁-——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经济能力的除外
  侵权时已满18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本人无能力的,可以有扶养人垫付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161)
  ◆诉讼当事人:被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5、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救济(民通意见20)
  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财产监管、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等
  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
  表现:侵犯人身权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财产权利——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个人投资、收益归个人的
  个人经营、收益归夫妻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3)
  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经营、家庭投资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解释42)
  家庭投资、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理解宝典 投资或收益只要有一项参与,即要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
  1)合伙关系的判定:共同投资、经营、分红、担损(解释46)
  合伙人的认定:投资+分红
  合伙人的责任:法定责任,排除责任的约定无效——对债权人。
  2)入伙——全体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1)
  3)退伙——原则上准许,另有约定除外(解释52)
  4)对外责任——连带,约定排除对外责任的,对债权人无效
  对内责任——约定优先;
  无约定的,按债务约定或出资比例;
  无前者的,按盈亏分配比例(解释47)
  5)财产关系及合伙解散时财产的处理
  财产——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时的处理——约定优先
  ——未约定的,出资多数决(解释55)未考
  6)对外代表——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无负责人的,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解释45)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丧
  (1)法人的产生
  (2)法人的消灭:清算
  ▼ 法人必须经过清算才能“灭亡”
  ▼ 不清算的责任: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中的法人资格仍在,但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类型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非破产清算---资产超过
  民事主体 破产企业 清算中的企业
  诉讼主体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法院参与 参与 不参与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结合体或特殊目的的财产才能成为法人
  法人资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2人以上股东的公司) 财团法人(诺贝尔基金会)
  成立基础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财产
  可自己解散 财产
  不可自己解散
  设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合同
  社员权(选举董事、分红的权利) 有 无
  法人种类 营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机关 意思机关(股东大会---非必设
  执行机关(董事会)--必设
  监督机关(监事会)--非必设
  代表机关 执行机关——理事会
  注意:一人公司不属于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具有法人资格,乡政府是一个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政党、中国律师协会、基金会
  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 商业银行,铁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为标准划分
  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营利法人
  不向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经营范围、代表和代理★★
  a 经营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效力:
  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电力)
  禁止经营(毒品、色情业) 无效
  特许经营(烟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释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 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权限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则及效力(公司法16条)
  (1)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无权批准) 有效
        未批准的 无效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章程许可董事会批准 有效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无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
  五、法人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法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赔第5条)
  3)法人人格否认
  六、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合并的,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既不提供担保、也不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合并无效
  时间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条)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没有主体资格
  ●具有诉讼资格
  ●诉讼时可以和法人一块为被告
  八、社团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主体资格的有无
  章程
  投资者的责任
  成立基础
  出资类别
  准据法
  机关
  成员出入组织体的限制
  补充: 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诉讼资格
  ——性质
  ——责任
  ——成立的限制
  ——商号的有无
  ——对外
分享到:
回复话题
上传/修改头像

一年一般有多少天?(答案为数字)

考研论坛提示:
1、请勿发布个人联系方式或询问他人联系方式,包括QQ和手机等。
2、未经允许不得发布任何资料出售、招生中介等广告信息。
3、如果发布了涉及以上内容的话题或跟帖,您在考研网的注册账户可能被禁用。

网站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业务 | 帮助信息
©1998-2015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考研网-联系地址:上海市邮政信箱088-014号 邮编:200092 Tel & Fax:021 - 5589 1949 沪ICP备12018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