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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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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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9-0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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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31.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32.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33.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34.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35.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自故意,多数为直接故意。 36.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的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7.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8.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39.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 40.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犯罪的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1.犯罪的客观方面: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2.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43.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个别出自过失。 4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犯罪的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45.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46.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7.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个别出自过失。 48.侵犯财产罪:犯罪的客体: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权; 49.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50.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51.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 5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的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 53.犯罪的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 54.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 55.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只能是出自故意,个别属于过失。 56.危害国防利益罪:犯罪的客体:国防利益; 57.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58.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 59.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个别为过失。 60.贪污贿赂罪:犯罪的客体: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所有权,破坏国家职务廉洁性; 61.犯罪的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得贪污、受贿,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62.犯罪的主体:少数是一般主体,绝大多数特殊主体; 6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 64.渎职罪:犯罪的客体: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65.犯罪的客观方面: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6.犯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7.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68.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的客体:侵犯国家军事利益,包括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和军事科学等方面的利益; 69.犯罪的客观方面: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70.犯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71.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72.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73.刑罚的种类:a.主刑 b.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3个月~2年,最高3年。 c.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1个月~6个月,最高1年。 d.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6个月~15年。最高20年。 e.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6个月~15年。最高20年。 f.死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 g.罚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 h.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i.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74.量刑: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75.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76.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77.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78.数罪并罚: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79.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80.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81.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有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82.追诉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c.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刑法规定,在法定的国家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定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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