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科目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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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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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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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西方法律思想史》科目考试大纲
一、考核目标 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历史发展基本脉络的熟悉程度,以及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各阶段的代表人物和主要法学流派的基本法律思想和主要理论观点的掌握程度。通过考试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对法律制度及法学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深入研究的能力及水平。 二、考核范围 本科目考核范围包括西方早期自然法观念的萌芽、兴起及演变的过程;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主张和分析方法;以及其他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三、考核基本要求 1.能够熟练掌握西方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和主张; 2.能够理解不同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问题意识及分析方法; 3.能够批判性的认知和分析各种法学思想和主张的局限性。 四、考核内容 本科目主要考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及演变 1.古代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萌芽及制度表现 2.柏拉图法律思想 3.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与自然正义 4.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 5.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 6.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思想 7.罗马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8.欧洲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9.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与影响(从格老秀斯到《人权宣言》) 1)近代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知识背景 2)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与主张:自然状态、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包括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杰弗逊、汉米尔顿、孟德斯鸠、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3)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征与历史影响 (二)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及演变 1.边沁的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2.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论与实证分析 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与规范分析 4.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与日常语言分析 (三)其他法律思想 1.哲理法学派: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2.历史法学派:萨维尼与梅因的法律思想 3.社会法学派:狄骥、韦伯与庞德的法律思想 4.新自然法学派:富勒、德沃金与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5.经济分析法学:科斯与波斯纳的法律思想 五、考试题型 1.选择题;2.名词解释;3.简答题;4.论述题;5.材料分析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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