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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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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i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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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6-1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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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学生报考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使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本着“增强激励作用,完善奖助体系,提升培养质量,鼓励助研助教”的原则,特制订《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除委培以外的四川大学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二、资助体系与资助标准  
研究生奖助金体系由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和助教助学金三部分组成,以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和助教工作,资助标准及相应的资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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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⑴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金额包括博士生导师承担不少于500元/月×12月。硕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金额中,一等奖获得者研究生导师承担不少于200元/月×12月,二等奖获得者研究生导师承担不少于100元/月×12月。
⑵学校设立“研究生指导专项基金”,文、史、哲、政学科每名博士生导师每年可根据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该基金资助一名博士生的助研助学金导师承担部分,但对同一导师同一年级招收的第二名及以后的博士生,则按照与其他学科相同的要求执行。
⑶学校引进人才在其来校后第一年招生时,参照上述第二条执行。
⑷为鼓励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学校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励基金”,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助研助学金导师承担部分由该基金解决。
⑸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学生之外,博士生导师须在每年4月底以前,按当年计划招生数将每位学生三年的助研助学金中导师支付部分由学院组织统一转至学校“指导教师支付博士生助研助学金”账户中。如导师没有按时划拨导师支付部分到统一账户,则当年不能招生。如已支付但当年未招收到博士生,将于当年6月底以前由学院组织统一退还导师或按导师意见留作下一届使用。
⑹对于享受一等、二等奖助金的硕士研究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鉴于硕士生招生与博士生招生过程存在差异,不要求硕士导师将钱划拨到统一账号,由硕士生导师直接支付硕士研究生。
⑺学业奖学金部分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为其代缴纳;助研助学金依据资助等级按月支付给学生;公共基础课助教助学金根据教务处考核情况及工作量等级按月支付给学生。

三、       奖助金获得者的责任与义务
1.  奖助金获得者应当认真投入学术研究,认真完成导师指定的助研工作,提高个人的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学风道德建设,端正个人品行,充分调动个人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
2.教学工作能力训练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参与教学工作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表达沟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对专业课程的学习也有促进作用。所有享受奖助金的学生都应参与本科教学,整个学习期间每人至少完成20个学时的助教工作,并纳入研究生培养考核环节。这方面的助教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教学计划任务需要统一安排。
3.教务处设“公共基础课助教岗”,分为A、B两类(见下表)。经过专门的助教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研究生方可获得这一教学实践机会。获得岗位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教务处下达的、每周不少于5或10个学时的本科助教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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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工作职责如下:
(1)    日常学习管理,包括协助教师完成批改作业、批阅试卷等。
(2)    教学管理,根据老师要求随堂听课,并协助老师完成课堂教学。
(3)    组织学生进行小班研讨、集体自习、集中答疑、辅导习题等与课程相关的形式多样的活动。
(4)    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工作,否则,作为违纪行为,要追究主讲教师的责任。

四、    评审原则与评审标准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助金获得者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优良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公共基础课助教助学金根据申请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助教培训考核结果择优评选。
2.在校研究生严格按照学籍情况及人事关系情况进行奖助金评定。
3.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其助学金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休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在第二次奖助金评定时可跟随实际就读年级进行奖助金评定。
4.研究生公派出国,脱离学籍者取消其奖助金,未脱离学籍者保留其学业奖学金部分,暂停助学金发放。研究生按期回国,恢复助学金发放。若不按时回国者取消其奖助金。
5.研究生退学,取消其研究生奖助金。
6.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事件,取消其研究生奖助金。
7.“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原则上以三年为限,共评定两次,第一次为入学时评定,第二次为第二学年结束时(每年5~6月)评定,实施动态管理。第一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各学院招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第二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导师的考核意见、前一年半的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和综合表现。
8. “公共基础课助教岗位”原则上面向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及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开放,最低聘期为一学期。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公共基础课助教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进行考核、评定。第一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导师推荐意见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上岗培训、认证,名额分配比例结合公共基础课程改革需求进行。第二次参加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前一学期的工作表现、课程主讲教师的考核意见及学生评价等。获得“公共基础课助教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必须完成相应岗位工作职责要求,接受每学期考核,若不合格,下一学期不予录用。
9.各学院招收的非委培研究生总数乘以一、二、三等奖比例系数,即为各学院的相应奖助金名额。
10.对重点学科以及优秀生源比例高、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可在分配奖助金名额时给予适当倾斜。

    五、    申请和评审程序  
1. 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评审程序
(1)学校按上述分配原则统一下达各学院的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名额。
(2)学生本人提出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申请。
(3)学院奖助金评定小组按照学校制定的评审原则和各学院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
(4)学院将初步确定的奖助金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
(5)第一次奖助金评定结果由研究生院以录取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录取考生,第二次奖助金评定结果由学院通知学生。
2.公共基础课助教评审程序
(1)每年6月前,学生填写研究生助教申请表,取得导师同意后提交申请,各学院汇总申请书统一交到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首次申请并经过初步筛选的学生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合格者发放证书。
(3)获得培训证书的研究生助教接受主讲教师分派的任务,并在其指导下于正式行课周伊始即参与辅助教学工作。研究生助教的工作量应满足所属岗位类别的要求,其工作质量应接受主讲教师的考核。
(4)已担任过助教且考核合格的学生,第二次申请无需参加面试和培训,其余程序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六、评定机构及经费管理
        1.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研究生奖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研究生奖助金经费统筹统支,并由学校实施专项管理。凡学校用于研究生奖助金的经费先进入研究生奖助金专项经费,再由该专项经费统一支出。
        3.奖助金的管理设校、院两级。由学校制定奖助金有关政策。各学院或研究机构根据其具体情况,设立由导师参与的奖助金评定小组,具体执行学校政策,并可在此基础上制订实施细则,进行“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的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共基础课助教助学金”由教务处评定。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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