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 - 话题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师简介: 李昌麒(名誉院长)
查看(814) 回复(0)
ruier123
  • 积分:12839
  • 注册于:2014-05-29
发表于 2014-11-27 13:55
楼主
李昌麒,男,汉族,1936年2月出生,重庆潼南慧光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195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1959年至1979年先后在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建筑工程学校和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1979年底在西南政法学院任教。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位委员会副主任、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国家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学术带头人,重庆市首批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曾任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经济法系第一任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直辖前的重庆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和直辖后的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重庆市先进工作者等。
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李昌麒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领域中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社会分配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的教学和研究,曾赴美国、日本、法国以及香港地区等考察法学教育并讲学,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独著、主编、副主编、参编的专著、教材和工具书共30种。
  1999年6月11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九次法制讲座上为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1980年出版个人著述《经济合同简述》;1995年出版个人专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出版自选论文集《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1995年主编并撰写八·五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产品质量法学研究》,获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94年主编并撰写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的首部司法部编审和规划的经济法教材《经济法学》,获司法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优秀教材一等奖;1999年主编并撰写司法部编审和规划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经济法教材《经济法学》,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2年主编并撰写司法部编审和规划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教材《经济法学》(2002年修订版),获教育部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985年副主编并撰写司法部编审和规划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经济法基础理论》,并获本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992年参研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中国农村法制研究》,获四川省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9年与许明月两人合著司法部编审的九·五现代法学规划教材《消费者保护法》;1991年主编大型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经济法篇”,1993年主编《中国百法释义及案例大全》“经济法篇”,2002年主编《民法商法经济法适用辞典》。2002年还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邀请主审了由重庆市教委主持编写的小学、中学和普通大学的《法制教育读本》。目前正在主持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经济法理念研究》。
    他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及美国《侨报》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冤案赔偿应当写入宪法》、《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试论农业生产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经济法的几个问题》、《论马克思恩格斯经济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制观念的更新》、《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互动机制》、《论经济法的时空性》、《论需要干预的分配关系——基于公平最佳保障的考虑》、《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上、下)等13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论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
  他还主编了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创办的经济法系列丛书《经济法精品博士文库》(法律出版社出版)、《经济法论坛》(群众出版社出版)和《经济法系列从书》(厦门大学出版社)。

教学活动
  1.重视教材的编著。主编了由司法部和教育部规划和编审的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成人教育、大学本科以及法律硕士等在内的各个教学层次的经济法教材。李昌麒教授认为,学生的知识首先来源于教材,教材是构筑学生知识大厦的基石,教材编写与科研应当是彼此依赖、相辅相成的。因此,他通过教材力图以一种创新的思维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其主编的教材为许多高等学校所采用,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重视经济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1992年由其领衔研究的《经济法课程建设》获四川省第一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994年由其领衔研究的《经济法重点课程建设》获四川省第二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994年由其领衔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教学改革》获四川省第三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5年该成果又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004年由其领衔研究的《在经济法重点学科建设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新思路》获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
  3.重视经济法学科建设。李昌麒教授作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学术带头人,团结学科点的全体教师,在建设经济法学科中,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该学科点1992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高等政法院校惟一的经济法重点学科,1994年被四川省政府评为四川省重点学科,2002年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高等学校重点学科。2003年以他为主任的“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被重庆市政府评为重庆市首批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人才培养
  李昌麒教授从1985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和1998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以来,共指导了包括外籍留学生在内的博士、硕士研究生100多名,现在他们活跃在各行各业,其中不少已成为经济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中坚力量。在其指导的37名博士研究生中,他们在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60余篇,有6人独立承担了省部级科研项目,7人次承担了国家级科研项目,8人出版了个人专著《经济法定义研究》、《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公用事业管制要论》、《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学和法学分析》、《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和《环境资源法论》、《非盈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和《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等,10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有8人晋升为教授,4人被遴选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寻求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逐步走向成熟之际,必然也会伴随着某些不成熟,如果分析一下这些成熟或不成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差异。因此,李昌麒教授在自己的论证体系中,一方面重视对自己过去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的缺陷进行反思,另一方面又重视对外国和我国学者科学的研究方法的借鉴,并力图从多样化、整体性、多角度和多维度出发,寻求建立一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他认为最根本的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学说。对此,他认为经济法的理论观点必须反映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经济法观点也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他又认为,任何理论都不应是“现实的奴隶”,经济法学观点以及经济立法实践也不能像镜子一样地反映现实要求,从而认为超前的理论思考和超前的立法都是必要的。
  2.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早在1984年他就发表了《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的论文,这是在钱学森教授最早提出把系统工程学运用于法治实践之后,较早的一篇把系统工程学原理引入法学研究领域的文章。该文按照系统论的“大系统”的观点,主张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一个大系统,即“社会主义法制系统”,这个系统是由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各个子系统和孙子系统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法制大系统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强调系统各个单元要素之间的同步协调,互为作用,进而使系统的功能大于各个子系统的功能,最终去实现一个统一的目的,即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这种良好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个子系统和孙子系统可以独立完成的,而是要由它们的协同动作才能完成。接着,该文又运用系统论的“优化控制论”、“决策论”、“信息论”的原理,对建立法制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该文1987年收入由钱学森教授作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系统科学论著选》。1995年他又在其个人专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一书中,提出了建立“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要运用系统论所揭示的整体性原则、互相联系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建立经济法学科的结构体系。按照“整体性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被分割的体系,而是由各个部分所组成的其总体功能大于部分简单相加的功能总和的有机整体;按照“互相联系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各种现象的孤立存在,而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整体;按照“有序性原则”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不是一个现象之间的无规律杂乱无章的联系,而是一个本质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结构;按照“动态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一个凝固不变的机械式体系,而是一个由体系内部多个要素之间通过对立和统一的运动而不断变化并适应客观需要的高级活动的动态体系;从而认为,经济法学体系是由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实施体系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动态的有机整体。这就使经济法学体系从狭隘的、孤立的、静止的认识状态中走了出来,而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3.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他始终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西方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法,采取全盘拒绝和全盘否定都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法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者的世界观是紧密相关的,或者说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学研究方法。就世界观而言,无非是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区别;但是,就一个单个的法学研究者及其研究方法而言,两种世界观可能是泾渭分明的单独存在,也可能兼而有之,在兼而有之中,又有主导和非主导之分,因此主张对西方法学派及其法学研究方法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办法。凡是有利于解释和树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逾百年,他们积累的许多反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已经成了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没有理由不分青红皂白地全部拒绝。但是,他又认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应当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要求,因为,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所以也不应当全盘接收。通过对西方法学各个流派研究方法的分析,他提出了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可以借鉴的方面主要有:借鉴自然法学派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我国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以便把握经济法应有的品格;借鉴实证主义法学派以法律为对象的研究方法,阐明“经济法是这样的法律”,以便把握经济法的立法含义;借鉴非实证主义法学派不拘泥于只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经济法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以便从更高层次上完善经济立法;借鉴法社会学派对现实各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现行经济法律本身的局限,以便及时规范未曾规范的现实经济关系;借鉴法经济学派把法律与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阐明经济法必须具备的经济效应,以便使经济法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直接的力量;借鉴制度法学派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法律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以便全面把握经济法律制度的实质 。
  4.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他认为,所谓适合性是指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土壤,符合我们党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所谓移植性是指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符合市场经济普遍要求的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实践。所谓实证性是指通过对现实存在的经济法律和法规的研究,阐明经济法的共同的一般的定义、原则、特征、功能及体系。所谓假设性是指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从预测和完善的角度,阐述经济法当具有的功能和体系。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李昌麒教授鉴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论观点为其基石的,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个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始终是把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作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
  1.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不断寻求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或能够走出某种经济困境的理论支点。这个支点一旦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主张,往往就要为这个国家掌握政权的统治者作为政策目标而加以采纳,进而通过立法把这种政策上升为普遍的规则,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实际上就是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与此相适应,法学家们也总是沿着某种经济学说而确立的经济政策目标及其相应的经济立法来阐明自己的法学主张。因此,在他的论证体系中,也总是沿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中影响资本主义改革目标的经济学家们的主张,来阐述经济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从而才能从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进而加强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
  2.把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律思想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法律思想本来是属于法律史学研究的范畴,但是考虑到历史上杰出人物的法律思想对法学理论乃至立法都要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纵观我国和外国的法律史,往往又忽略了对经济法律思想的研究,因此他认为,无论是从教学还是科研角度来讲,都有必要把经济法律思想纳入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范畴。于是他沿着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经济法律思想,邓小平建立法治社会的法律思想的逻辑顺序,对它们的经济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这种概括不仅有利于拓展人们的知识领域,也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3.从传统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中走出来,从多学科和多维度出发,阐明经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客观依据。经济法为什么应当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树立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为此,他提出了公私法兼容论、对象论、专业化分工论、优化调整论、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等“五论”作为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公私法兼容论”表明经济法既不是纯粹的公法,也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两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法域”。“对象论”表明凡是体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所不能包容的。“专业化分工论”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同类社会关系都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而应当按照法律专业化的分工原则,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即组织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优化调整论”表明现代部门法的调整不应是一种一般过得去的调整体制,而应当是一种能够达到最优化调整目标的体制,只有把现实生活中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从行政法和民法调整体制中划分出来,由一个新的经济法部门调整,才能达到最优调整的目的。“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表明不要对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一刀切”的划分,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交叉,不要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否定另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存在,而应当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导方面来确定其部门法归属。
  4.从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出发,把经济法定位于需要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政府之所以要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为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是以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难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经济法调整。为此,他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定义方法,即把经济法的功能与经济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结合起来的办法,将经济法定义为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此,人们将其称为“需要国家干预论”。“需要国家干预论”与一般的干预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使用了准确的切入点即市场缺陷理论,并以“需要”两字加以配合,因而显得独树一帜。“需要干预论”表面上使用了“需要”这样一个不确定且模糊的词语,但是事实上它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以及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等理念,从而有助于国家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采取相应的经济法干预措施。
  5.从分析国家权力的性质出发,把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作为经济法立论的基本前提。他在对国家权力促进和阻碍经济发展的“二重性”进行分析以及对过去社会主义国家过多地强调权力干预、资本主义国家过多地强调权力放任进行批评之后,提出我国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要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和放弃干预这两个极端中走出来,建立一个既不是放弃干预又不是一味干预、而是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权力运行机制。为了更好地揭示经济法的历史作用,他运用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国家运用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方法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部历程,进而把经济法划分为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认为传统经济法是以对政府的“完全理性假设”为认识论基础的,因而它是从全面干预出发构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的,这时的经济法表现为强烈的扩权趋势,其特征是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而现代经济法则是以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为认识论基础的,因而主张政府只应适度地干预经济,这时的经济法表现出追求授权和限权相结合的趋势,其价值目标是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
  6.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不同以往的概括。在过去经济法学界,由于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显得较为混乱。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他一方面对过去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缺陷进行了反思,另一方面又按照他所理解的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把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率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它又是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干预经济的基本价值取向。
  7.从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出发,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以用某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干预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方法。根据他对经济法基本属性的认识,他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概括为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以及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同时,认为这四种方法又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调整方法的简单的分别实用,而是经济法独有的调整方法。
  8.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出发,把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国家已经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推进分配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统一考虑,因而,他把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归结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把市场主体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认识;把市场运行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因为国家权力在形成市场秩序中起着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把宏观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基于政府责任的考虑;把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因为国民收入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意志,因此对社会分配领域,国家不能不进行适度干预。
    9.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发,力图树立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而属于经济法自己的法律关系范畴。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仍然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所构成,所不同的是他把经济法的主体分类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这既可以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相区别,又能体现经济法自己的特性,从而有助于构筑经济法自己的主体制度;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概括经济权限,即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总和,从而构筑了经济法自己的权限结构体系;把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为经济调控行为、与国家调控因素有直接关系的物、科学技术成果和经济信息,从而构筑经济法自己的客体范围。
    10.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无疑它是法学研究的一大成就,对于指导立法和认识法律的真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他认为我国法学界在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四法”的划分上却出现了教条化的倾向,突出地表现为:(1)固守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标准,忽视了法律部门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交叉与融合;(2)部门法的本位主义倾向比较明显,不适当地夸大了某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及其地位而轻视其他法律部门;(3)过分注重法律部门的划分,忽视了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甚至出现了“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径。这是对“四法”各自的调整对象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重大障碍。为了克服这种障碍,他在对“四法”特有的本质属性及其功能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在研究“四法”关系的时候,不能把思维仅仅局限于研究它们的区别,同时还要研究它们之间的互动作用,进而提出了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框架内,建立各个部门法互动机制的命题。他认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是法治有效运行的基本环境,法律部门的划分本身应当是以法律部门的整体性与互动性为前提的,如果过多地、孤立地强调法律部门的绝对划分,而看不到它们的互动作用,这不仅可能造成人们对“四法”认识上的隔阂,而且也有悖法律部门划分的最终目标,同时还可能影响科学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和完善。
  11.主要是从现实出发,同时也考虑到将来,构思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他认为,研究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要落脚于在我国应当建立起什么样的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对此,他作了两方面的思考:一是从经济法的等级层次出发,可以将它划分为统帅性的基本经济法、领域性的基本经济法以及行政性和地方性经济法三个层次。同时,认为我国现在制定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经济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应当逐步推进它的出台。二是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出发,认为我国经济法体系应当由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维护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所构成。鉴于分配关系的经济法调整一直未能引起经济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因此早在1994年在他主编的司法部规划教材《经济法学》中,就将社会分配法作为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子部门加以论述,之后他又鉴于我国过去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中,通常只是笼统地把效益与公平兼顾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但并未清晰地指出应当怎样兼顾,于是他在2002年7月出版的由他主编并撰稿的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经济法学》中的“社会分配法概述”时,提出了应在不同分配层次上适用不同的分配原则的主张,即初次分配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再分配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益的原则,从而达到效益与公平在整体分配过程中的有机统一。这一认识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和“再分配注重公平”是一致的。
    12.基于法律存在的终极价值在于实施的认识,构筑了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体系。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的形势下,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或者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冲突,应放在经济法的实施上,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实施的负效作用要比无法可依的负效作用大得多。为此,他在建立经济法实施保障体系的时候作了五个方面的强调:一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中的新课题即经济行政执法和监督。认为经济行政执法和监督的任何偏差,不仅影响政府职能的正确发挥,同时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与群众的联系。二是强调了排除经济法实施中的最大障碍即经济审判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早在1988年3月5日,他就在 《经济参考》上发表了反对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文章,并对经济审判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形式、根源、危害和克服对策作了深层次的论述。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把克服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一项重要任务而提了出来。三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的直接形式是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四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中一个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即经济法实施中国内经济法的冲突问题,并对这些冲突的种种表现及克服对策提出了见解。五是强调了解决经济法实施中的最后一道难题即执行难,并对造成执法难的当事人原因、社会原因以及法院原因进行了中肯的揭示。

关注现实生活
  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与实践相结合。李昌麒教授的学术贡献不仅仅限于理论层面,同时表现出对社会生活的强烈关注,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性的努力。
  1.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从1987年至今,他作为重庆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和重庆直辖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参与了中央和地方100个以上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论证,不少意见为立法所采纳。这不仅使他有机会把自己掌握的经济法理论用于参政议政,更重要的是从许多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立法审议中获得了丰富的经济法素材,这在很大程度上启迪了他对经济法本质属性及其经济立法价值取向的认识。在他的倡导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内建立了立法助理制度,这对于推动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和提高立法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2.关注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农村法制的研究往往是一个容易被遗忘的角落,他鉴于过去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在农村工作和生活的经历,因此一直很关注农村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他针对农村承包合同这个新生事物,发表了《试论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文章。农村“两户一体”出现之后,鉴于对“两户一体”的侵害时有发生,他又发表了《试论对“两户一体”的法律保护》一文。1987年他又参加了国家七·五重点课题《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1999年6月11日,他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九次法制讲座上为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主讲了《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主要讲了加强农村法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问题、农民负担法定化问题、依法保障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农业科技开发和成果转换的法律机制问题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制建设问题。他在讲座中还与江泽民等领导同志就他们关心的村民自治问题、农民负担问题、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四荒”使用权拍卖问题、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农村合作医疗问题进行了探讨。他在讲课中所提到的许多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之后,他又应邀到十几个省市就农村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讲座,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的研究,2000年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以他为负责人的“中国农村法制创新研究中心”,接着由他领衔承担了学校重点招标课题《中国农村法治发展战略研究》,2002年该中心又被重庆市人民政府评为重庆市首批人文科学研究基地。
  3.关注热点问题的法律规制。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全民讨论修宪问题时,他与孙效实合作发表了《应当把冤案赔偿写入宪法》一文,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一见解事实上与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国家赔偿原则相吻合。80年代后期,针对“宏观调控是倒退”的观点,1988年他发表了《论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一文,明确提出了商品经济不应当是“一匹脱缰的野马”,因而“不必对宏观调控大惊小怪”;该文所阐述的观点由新华社记者在1990年的《国内动态清样》中作了详细反映。鉴于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运用,许多实用价值很高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与此同时,一批很有见地的社会科学家包括法学家没有被有意识地提到应有的领导岗位上去,因此,他提出了“与自然科学技术成果是生产力一样,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法学研究成果也是生产力,也是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的”的见解,认为:“过去的许多失误并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上的失误,而更多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失误,自然科学研究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危害其结果往往是微观的或者是局部的,而社会科学研究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则往往是宏观的、全局的、历史的甚至是很难挽回的”,因此,他呼吁各级党政部门都应当重视社会科学人才的任用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运用。他的这一呼吁后来刊于中国法学会主编的《导报》,并送中央领导同志参阅。鉴于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早有存在,而几乎没有人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评论文章,因此,在1988年3月,他就在《经济参考》上发表了《克服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一文,深入地阐述了这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危害、产生根源以及克服的措施等,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把克服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个重要的任务而提了出来。
  4.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他构筑的社会分配法体系中,他把研究视野更多地集中在对弱势群体的人文主义的关怀上。鉴于贫富悬殊已经成了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因此,在2002年他发表了《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一文,不仅分析了贫困的制度性原因,同时提出了重视法制在反贫困中的作用,主张制定一部《反贫困法》,以使贫困问题的解决获得制度性的保障。鉴于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成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2004年他在《中国法学》发表了《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文,该文从整体公平理念、实质公平理念和社会发展理念出发,构筑了我国应当建立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体系,这个体系由保障性法律制度和促进性法律制度组成,其中前者主要应当由社会法去设计,后者主要由经济法去设计。

代表作简介
著作
《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版
  李昌麒教授的个人专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已再版2次,在四川省第七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中获二等奖。该书以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法律干预为主线,展开了对经济法最基本问题的阐述,全书共分绪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回顾、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实施保障等十一章,共43万字。

论文
《试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及其实现的法律保障》 《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经济普遍出现了过热的倾向,其中尤以“房地产热”为甚,这就促使作者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控制进行思考。在作者看来,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忽视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于是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文,其目的在于准确地确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反映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以便为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制化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同时也想以此印证宏观调控必将涉及我国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
  对房地产业实行宏观调控,将是国家的一项长期任务。作者认为至关重要的是国家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该文中提出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措施。


附录一
李昌麒教授主要作品目录
著作

1、《经济合同简述》(独著)
贵州人民出版社会1980年版
1.《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独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独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产品质量法学研究》(国家八五课题,主编并撰稿人)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获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4.《经济法学》(司法部规划教材,主编并撰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获司法部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5.《经济法学》(司法部14门核心课程教材,主编并撰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二等奖
6.《经济法教程》(司法部规划高等成人教育教材,主编并撰稿人)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经济法基础理论》(司法部统编教材,副主编并撰稿人)
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8.《消费者保护法》(与许明月合著)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国家七·五重点课题,撰稿人)
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经济法篇》主编并撰稿人)
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
11.《中国百法释义案例大全》(经济法卷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民法商法经济法实用辞典》(主编并撰稿人)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论文

1.《试论融资租赁》(合著)
《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
2.《经济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必须制止》(合著)
《现代法学》1988年第4期
3.《论社会主义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问题》
《现代法学》1990 年第3期,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
4.《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当代法学》1991年第1期
5.《论马克思恩格斯经济法律思想》
《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
6.《论企业运行的法律机制》
《现代法学》1992年第3期
7.《论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法律促进机制》
《东亚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8.《实行法治经济要解决好三个环节》
《重庆日报》1993年,获重庆市委宣传部“大江杯”二等奖
9.《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治观念的更新》
《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
10.《试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及其实现的法律保障》
《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11.《中国涉外经济法的若干重要问题》
美国《侨报》、《世界日报》1994年连载
12.《现代企业制度论纲》
《市场经济报》1995年第39-46期连载
13.《试论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重庆出版社1995年版
14.《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独著)
《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四川科技出版社1995年版
15.《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
《法治与经济发展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海峡两岸专利法律制度之比较》(合著)
《海峡两岸法学研究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7.《关于制定重庆市法治战略的若干建议》
《重庆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18.《略论邓小平建立法制社会的思想》
《邓小平理论研究文库》,新闻出版导刊社1998年版
19.《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主讲人)
中共中央第九次法制讲座稿。载《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0.《中国经济法现代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合著)
《法学研究》第1999年2期,获四川省法学会优秀成果一等奖
21.《论消费者保护意识》(合著)
《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22.《论经济法干预经济的历史》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23.《我对“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的进一步解释》
《法治研究》(1999年卷),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4.《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政策与法律调控》(合著)
《经济法论丛》第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5.《论市场经济、国家干预与经济法治的内在联系》
《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6.《西部开发与重庆法治建设》
《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获重庆市社科联优秀成果一等奖
27.《论经济法的独立性》(合著)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28.《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思考》(合著)
《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29.《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互动机制》(合著)
《法学》2001年第5期
30.《论经济法的界限》
《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1.《论分配关系的经济法调整》(合著)
《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32.《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合著)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33.《论经济法的时空性》(合著)
《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34.《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35.《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一、二)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4期
36.《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辩》(合著)
《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37.《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
《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38.《繁荣我市人文科学的几点建议》
《重庆日报》2004年3月14日
39、《科学发展观与政府角色定位的经济法
思考》(合著)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第4卷第2期

附录二
李昌麒教授培养的博士生一览


卢代富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种及灵 现任重庆仲裁委员会副教授、副秘书长(副厅级)
王荣康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
鲁 篱  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教研室主任
胡光志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薛克鹏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何 莉 现任重庆长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副院长
周林军 现任重庆市发展委员会外经处处长
岳彩申 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符 勇(Daniel PHO) 现任法国达辉国际公司教授、总裁
孟庆瑜 现任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
蔡 磊 现任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系主任
黄锡生 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曹明睿 现任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钟文彬 现任四川省消防总队高级经济师、中校
张新民 现任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金福海 现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单飞跃 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
刘水林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胡甲庆 现任贵州民族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副主任
张 涛 现任河南省政法委副处长
李润泽 韩国留学生
陈鹏飞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杨三正 现任广东湛江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副主任
王长秋 现任河南南阳师范学院讲师
李永成 现在广东深华夏律师事务所工作
彭春凝 现在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工作
闻德锋 现任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副处长
金 纯 美籍留学生
陈 治 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生
甘 强 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生
张 辉 现在中毫律师事务所工作
李世章 台湾学生
潘东汉 台湾学生

回复话题
上传/修改头像

目前中国有1元纸币吗?

考研论坛提示:
1、请勿发布个人联系方式或询问他人联系方式,包括QQ和手机等。
2、未经允许不得发布任何资料出售、招生中介等广告信息。
3、如果发布了涉及以上内容的话题或跟帖,您在考研网的注册账户可能被禁用。

网站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业务 | 帮助信息
©1998-2015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考研网-联系地址:上海市邮政信箱088-014号 邮编:200092 Tel & Fax:021 - 5589 1949 沪ICP备12018245号